微信二维码 顶部
学位授予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本科教育 >> 正文
广州航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审核人:

(广航院[2017]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航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国务院、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学位办挂靠在教务处,学位办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设1名兼职秘书。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条件:学术端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且热心学位管理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到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位办主任,各分委员会主任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

2.其他委员从各学院推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中遴选产生。组成人员的学科领域和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设置,一般组成人员5到9人,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本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委员应兼顾学科、专业的代表性,由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1名兼职秘书,负责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与修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报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审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撤消违规获得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及其它重大事项;

(七)了解各二级学院申报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八)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和申诉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分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档案工作;

(六)处理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会议由主席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做出决议或决定。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所审议的问题和人员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或主任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态难以参与工作,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选。人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广州航海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表4:授予学士学位初审情况统计表【样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