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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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广州航海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广州航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创办于1964年的广州海运学校;1981年,经交通部批准,与广州水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海运学校;1992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学校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航务工程学校并入学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广州航海学院;2019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划转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秉持勤学、善思、厚德、求新校训,践行立德树人、学以致用、服务强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广州,面向华南,服务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积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洋强国建设贡献力量的服务面向定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活动,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同时接受广州市教育局有关指导。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航海学院,中文简称为广航;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Maritime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ZMTU”

学校网址是http://www.gzmtu.edu.cn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学校设有黄埔和琶洲校区,黄埔校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琶洲校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夏阳大街1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服务依法治校建设。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录取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录取学生。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自主设置课程,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九)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致力培养满足行业需求、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创新创业思维活跃、综合素质较高、社会责任感较强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以服务海事为办学特色,工学为主,形成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国际和粤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管理,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业进行评价。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规范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服务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规范、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促进学校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条 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航海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促进师生员工文化素养的提升和高尚文化品格的形成,营造和谐的校园人文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建设能够胜任国际化办学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稳步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航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航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纪委监委派出驻广州航海学院监察专员,设立广州市监委驻广州航海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和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基层党的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1/2为通过。会议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学校党委会议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规定与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校长办公会议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各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与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教学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建制的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院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学院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学院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院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学院党委委员到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学院党委书记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

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制定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

(四)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研究生导师资格争议。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事项。

学校设立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设置,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委员兼顾学科、专业的代表性由学院提名推荐。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有关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各学科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教授或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中遴选产生。

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上级和学校职称制度文件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组织规则、工作机构,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学院为单位设立二级分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分工会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航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差额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对教职工进行合同管理,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分配、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社会服务或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学校依法实行公开招聘和自主用人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并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学校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 学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涉海类学院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其他学院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助学服务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实践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并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法制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法制办公室),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具体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属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学校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和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九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并负责管理。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资产,坚持账目公开、专款(物)专用,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九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含兼职教职人员)、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等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五条 广东省广州航海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为校友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十六条 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校友会的宗旨是增强学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扩大学校影响,继承和发扬学校优良传统,为祖国富强和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校友理事会为校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照校友会章程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勤学、善思、厚德、求新”。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嵌套型徽标,外围圆形象征地球世界,校徽圆环上半部分为中文校名,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1964”是建校时间;中心圆形嵌有形似船帆的字母“H”,指明学校航海教育的特色。图示: 


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为长288厘米,宽192厘米,长宽比1.51的标准1号旗。校旗底色为浅蓝色,旗面由上至下依次分布校徽及学校中、英文校名。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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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歌为姚立宁作词、戴定澄作曲的《像海燕一样展翅飞翔》。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13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举办者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建议可由校长,或者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或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名向学校党委提出。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与学校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学校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学校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