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航院[2017]134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按照《广州航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位授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我校经上级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分别按相应的学科门类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授予的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的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素质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
(二)学业水平标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审查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行为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四)在校期间有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在30学分以上(不含30学分)者。
(六)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及其评审表等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四)学校学位办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和数据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请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者,将撤销其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
第九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被撤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学校的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条 普通本科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期间辅修其他专业的,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管理
(一)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设计、印制,委托二级学院发给学生。
(二)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蓝底)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校名称,校长签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等材料,经二级学院上报学校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更改事宜。学校学位办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及评审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及工作细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